據報道,近日承包了修繕某單位辦公樓的黃先生頭痛不已。他承包的這個修繕工程,出現了剛裝半年的木地板脫漆、甲醛異味濃厚等問題。為此,黃先生將地板供貨商告上了法庭。
2014年3月,黃先生承包了南寧某單位辦公樓修繕工程,其中一項是購買安裝實木地板107平方米。由該單位分管該項目的負責人馮先生選定供貨商和木地板品牌名稱及樣品后,委托黃先生與供貨商簽訂購銷合同。3月28日,黃先生與供貨商許先生簽訂了合同,約定“產品名稱編號為‘鳳凰檀B板’,單價為280元,總價是29960元”。
同年4月9日,許先生安排工作人員進場安裝木地板。驗收時,該單位質疑木地板與選定的樣品差異大,許先生回復“產品不同生產批次之間有些差異,但質量絕對保證”。次日,黃先生按單價280元總價30560元結清貨款。到了同年9月30日,該單位發現木地板多處漆面脫落,地板木紋是仿照的,室內甲醛氣味濃重,認定該木地板為假冒偽劣產品,立即通知許先生前來處理。
10月12日,經多次催促,許先生才提供了該產品的檢驗報告,報告上載明該產品名稱為“仿古實木復合地板”,而不是原先選定的“鳳凰檀B板”實木地板。許先生承認交貨與訂貨不一致,但只愿意賠償4000元。因協商未果,黃先生向興寧區法院起訴,請求被告退回貨款30560元,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3倍損失91680元,支付1800元的檢測費等。
被告委托代理人稱,原、被告是經過看貨,定樣板后才簽訂合同,被告根據樣板要求直接跟廠商訂貨并直接發給原告的。原告確實提出顏色差異,但未提出質量問題。被告經驗貨后,根據原告通知才安裝的。原告提出質量問題時,已有半年時間,已超過檢驗期。被告已經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交付的木地板符合合同約定,也符合國家合格標準。產品實際表述為“龍鳳檀B色實木地板”,供貨方交付木地板符合約定。原告代理人則認為,被告方提供的發貨清單顯示是“龍鳳檀實木地板”,而提供的檢驗報告上載明的又是“仿古實木復合地板”,都與合同約定的“鳳凰檀B板”不符。
因原被告雙方針對木地板質量是否出現問題及供貨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存在較大分歧,法庭調解不成,本案將在庭后由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后擇日作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