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將所管理小區閑置的兩間磚木結構平房租給他人做倉庫,不巧,一場火災將租戶倉庫內存放的家具燒毀,租戶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1萬元。6月17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一審認定,物業在小區安保工作上存在瑕疵,要承擔30%賠償責任,賠償租戶2萬元。
覃某在五一路做家具生意,在附近某小區租兩間平房,用于存放木質家具和床墊。2012年1月23日,該小區居民房發生火災,共燒毀磚木結構民房7間,火災燒毀了覃某存放的家具一批。
事后,覃某認為物業沒有履行安保義務,在火災發生后,也沒有及時進行有效處置,給他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2012底,覃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江南區法院,索賠11萬余元。
某物業公司認為火災不是他們造成的,而覃某明知所租用的房間不是標準倉庫,卻用于存放貨物,物業公司沒有義務幫保管貨物,不該為此買單。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將不具備存放易燃物品條件的磚木結構平房,出租給覃某放家具,在小區安保工作上確實存在瑕疵。而覃某作為家具的經營者,將易燃的木制家具存放在易燃的磚木結構平房內,自己疏于管理,應承擔主責。覃某的損失經核算約為7.7萬元,法院根據雙方過錯,遂作出上述判決。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記者 王斯 通訊員 梁秀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