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韓先生在茂陵山路山久水園小區 (論壇)買了套房,交了首付后被告知山久水園 (論壇)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的土地已經抵押出去了,不能再辦理貸款。拖了兩年后,今年3月8日,他收到催告函,讓他向接手建設的港基公司繳納尾款,否則購房合同自動解除。港基公司負責人說,要收回首付款,得先解除合同,房子賣出去以后再歸還首付款。
交了首付,辦不下貸款來
2011年1月份,韓先生購買了茂陵山路1號山久水園小區3號樓一套面積90平米的房子,房價共計70多萬。韓先生打算先付20萬元的首付,剩余部分使用公積金貸款。
“沒想到,過了3個月銀行通知我說山久水園的土地已經抵押出去了,不能再辦理貸款。據說,原來的開發商山東晨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金鏈斷了,欠下巨債,只能將土地抵押給銀行,所以貸款就不可能再辦理了。”韓先生告訴記者。
“當時我向開發商提出退房,要求歸還20萬,但開發商一直以沒錢推脫。”韓先生多次要求退款無果,只能在僵持中期待問題的解決。抱著僥幸的心理,韓先生選擇了等待,這一等就是2年多。
而在這期間晨光公司因為欠款的問題,工地一度停工。2012年9月份,原來的建筑承包商港基公司接手了2、3、5、6號樓的建設,并于2012年10月19日復工。這時山久水園的業主們接到了一封來自港基公司的催告通知書,通知說未交納尾款的業主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將尾款匯入業主公管賬戶,港基公司才能保證業主拿到房屋。
“只能交錢,再也沒別的辦法了!”原先的期待一下子破滅了,韓先生一陣叫苦。
完工要靠尾款,韓先生需補交50萬元
11日上午,記者來到山久水園售樓處。
“2012年港基公司接手山久水園,當時晨光公司已經欠下港基公司工程款3000多萬。”銷售處李經理告訴記者。“余下的工程需要資金2600多萬,如果先前支付首付的業主將尾款付清,可以湊2200多萬,再加上出售車庫所得大約300萬,勉強可以相抵。”
“港基公司現在就靠這些尾款完成后續的工程,沒有這些尾款工程根本不可能完工。”李經理告訴記者。
記者在該售樓處看到一份”山久水園業主購房資金管理協議”。該協議載明,簽署本協議的業主同意將購房尾款分批付給建筑商,并由六位業主代表負責資金管理。
“現在已經有231戶業主支付了尾款,還有11名業主沒有支付,我們已經發了催告函。”李經理所說的“催告函”正是韓先生3月11日收到的那份。
據記者了解,韓先生在2011年購房時房價已經漲到每平米近8千元,未支付的尾款達50萬元之多。
要拿回首付款,得先解除合同重新賣出房子
“如果韓先生不簽放棄協議的話,這套房子就相當于"一房兩賣",這不符合法律規定。”李經理堅持必須按照催告函中的要求,要先解除購房合同,這樣房屋才能重新流通,待賣出后再將首付返還給韓先生。
韓先生向記者出示了這封催告函。函中規定,韓先生須在接到函后5日內,到工地現場辦理交款事宜,如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則視為業主不再履行原購房合同,此合同解除。項目部將自行對該房屋進行出售,不再另行通知。
“這分明是霸王條款。港基公司怎么可以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呢?”韓先生感到十分憤慨,又表示了自己的擔憂:港基公司能保證房子賣出去嗎?又怎么能保證一定會將首付歸還?在違約期間,購房者的損失又由誰來負責?
“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先將原先支付的首付退還給我,并提供一定的賠償。”韓先生認為自己的這個要求并不過分,李經理對此表示不能同意。
律師說法先解除合同才能重新賣房
山東眾成仁和法律事務所王業華律師說,“這份催告函是不符合法律規范的,在未征得購房者同意的前提下,建筑商沒有權力單方面解除合同。”王業華告訴記者,“韓先生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責任在開發商,是由于開發商的違約才造成了韓先生不能辦理貸款。建筑商在接手該樓盤時也要承擔開發商原先的義務,既保證該樓盤符合原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公積金貸款條件,同時也要承擔原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如果韓先生不想支付尾款,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合同后建筑商才能將該房變賣。韓先生不同意解除,建筑商便沒有變賣的權力。是先退款還是先解除合同,雙方最好能通過協商解決。”王業華律師建議。(趙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