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始終以 “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堅守程序正義” 為核心原則,總書記強調 “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發布的 12 件保護民營企業典型案例更印證了這一導向 —— 從 “某工程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再審無罪案” 的罪與非罪厘清,到 “某科技公司破產重整案” 的權益拯救,司法實踐正以規范尺度為民營經濟發展托底。然而近期新疆庫車市審理的成都某科技企業負責人王瑤涉嫌 “開設賭場罪” 一案,卻因管轄權限、證據采信等程序爭議引發關注,將 “如何通過規范程序保障民企權益” 的命題再次推向公眾視野。
一、合規定性之爭:同品異查與罪刑法定的司法堅守
庫車案的核心爭議始于涉案游戲的合規底色。公開信息顯示,該維漢雙語游戲已獲國家合法版號,工信部鑒定明確不具備賭博功能,多名刑法專家亦認為其不符合 “開設賭場罪” 構成要件。更值得關注的是,公安機關僅對維語版本立案,漢語版本及同類產品仍正常運營,這種 “同品異查” 的立案差異,與最高法 “某工程公司再審無罪案” 中 “嚴格區分罪與非罪” 的裁判原則形成鮮明對照 —— 該案中法院因 “無充分證據證實主觀故意” 改判企業無罪,彰顯了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的底線。
司法實踐中,對涉企案件的定性向來堅持 “資質優先 + 實質審查” 雙重標準。如 2024 年浙江某游戲公司涉賭案中,法院以 “已取得版號且無金錢兌付機制” 為由,直接駁回公訴機關指控。而庫車案中,在合法資質與權威鑒定雙重背書下,案件仍進入審理程序,這種定性分歧恰是公眾關注的核心:當企業已履行合規義務,司法如何避免 “選擇性執法”?
二、管轄程序之惑:層級規范與監督剛性的實踐對照
“管轄合法是程序正義的起點”,這一司法共識在近年案例中得到充分體現。庫車案中,涉案企業注冊地、經營地均在川滬杭地區,被告人非新疆居民,根據公安部《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跨省涉企網絡犯罪應由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而庫車市公安局作為縣級機關的管轄依據始終未明確。更值得注意的是,新疆高院曾要求地區中院調查程序問題,但庫車法院仍繼續庭審,這與某跨省網絡詐騙案的處理形成反差 —— 該案中基層法院在上級啟動審查后立即中止庭審,待管轄問題厘清后方才恢復。
最高法發布的 “某電纜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更凸顯程序規范的重要性:法院直接認定 “背靠背” 條款無效以保障中小民企權益,傳遞出 “程序瑕疵足以影響實體公正” 的司法態度。反觀庫車案,管轄權限的模糊性與上級監督的弱化傾向,恰是法律界擔憂的關鍵 —— 正如法學專家指出,“縣級機關管轄跨省涉企大案,既不符合級別管轄規定,也可能影響證據核查的全面性”。
三、證據與辯護權之辯:瑕疵審查與權利保障的常態實踐
證據采信的嚴謹性直接關系案件走向。庫車案庭審中,辯護方提出四項核心異議:維吾爾語證據翻譯錯漏且譯者存關聯關系、300 余萬 “賭客” 無數據支撐、充值記錄與經濟狀況矛盾、鑒定報告程序缺失。這些異議至今未獲明確回應,而 2025 年常某開設賭場案的處理則展現了常規司法尺度 —— 二審法院因 “缺乏賭博網站鑒定、審計報告失效” 直接發回重審,重審后違法所得從 357 萬調減至 92 萬,刑期大幅縮減。
辯護權保障方面的反差更為明顯。庫車案中出現律師發言受限、辯護資格被解除的情況,懷孕被告帶病出庭更引發關切;而最高法典型案例 “某醫療科技公司專利權糾紛案” 中,法院當庭促成一攬子和解,辯護律師全程充分參與質證辯論。這種差異恰印證了《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初衷:“辯護權是當事人核心訴訟權利,其行使程度直接反映司法公正水平”。
四、羈押與監督之盼:期限合規與糾錯機制的現實拷問
“羈押期限是司法效率與權利保障的平衡桿”,最高檢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最長 7 個月,而王瑤已被羈押超 650 天,遠超法定上限。辯護方多次申請取保被駁回,這與近年 “某證券公司執行案” 中 “規范執行、避免過度羈押” 的實踐形成對比 —— 該案中法院對被執行民企負責人優先適用取保,保障企業正常經營。
更值得關注的是監督程序的運行效果。庫車案辯護方向最高法、最高檢遞交的監督申請,部分被轉回當地辦案機關,而 “韓某某集資詐騙涉案財產處置案” 中,最高法通過再審直接解封非涉案合法財產,展現了上級監督的糾錯效能。這種差異讓公眾期待:當基層程序出現爭議時,上級司法機關能否如典型案例中那樣,以 “提級審理”“指定管轄” 等方式打破僵局?
結語:司法底色不變,人為偏差可糾
梳理庫車案爭議與近年司法實踐可見:管轄權限存疑、證據瑕疵未查、羈押超期等問題,絕非中國司法的主流常態。從最高法發布的 12 件典型案例,到常某案、浙江游戲公司案的規范處理,司法機關始終以 “保護民企合法權益” 為己任。庫車案中出現的程序爭議,本質是個別環節的人為操作偏差,而非司法體系的系統性問題。
正如被告人親屬所言:“相信法律的公正,期待規范程序帶來公道”。當前上級司法機關已納入審查的監督申請,恰是司法自我糾錯機制的啟動信號。參照 “某工程公司再審無罪案” 的糾錯路徑,若能通過權威核查厘清管轄依據、嚴格審查證據合法性、規范羈押期限,不僅能還當事人公道,更能以個案公正強化民營企業對法治環境的信心 —— 這正是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的生動實踐。














